近日,讀者鐘珍蓉咨詢說,其丈夫所在公司為完成突然增加的大筆訂單,要求全體員工連續半個月每天加班4至6小時。其丈夫因患有先天性腦血管異常,曾多次要求不加班或減少加班時間,但均被拒絕。連續加班一周后,其丈夫在崗位上因過度疲勞導致血壓升高,并因腦內壓力過高在送醫途中死亡。公司沒有為她丈夫辦理工傷保險,她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但被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其丈夫的死因來自自身病灶,不構成工傷。她想知道:公司的說法對不對?
法律分析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違法。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公司要求員工連續半個月,每天加班4-6小時明顯與之相違。
另一方面,鐘珍蓉丈夫的情形構成工傷。
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然發病死亡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生急病死亡……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鐘珍蓉的丈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基于公司的要求為完成加班加點突擊任務,突發疾病死亡明顯與之吻合。
再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涉案公司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鐘珍蓉的丈夫作為公司員工發生工傷,公司應當比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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