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愿加班時受傷,是否算工傷?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21-12-13 15:17:00 瀏覽量:
案情
王某是一家公司車間的操作工。“十一”期間,公司按照國家規定,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但期間有自愿加班者也可照常工作。
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王某為了能多賺點工資,決定放棄假期,繼續照常上班。但10月3日下午,由于機器出現故障,導致王某左手被絞斷。
事后,王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認為是王某自愿加班,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那么,公司的說法正確嗎?
分析
公司的說法不正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王某毫無疑問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雖然公司沒有強制要求王某在“十一”期間加班,但公司為職工提供了工作環境,說明公司默認了王某的加班行為。所以王某受傷應該被認為在工作時間內。
因此,王某應當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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