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沒有按照規程操作,導致車工的左手被車床擠壓受傷,但公司負責人卻拒絕為其申報工傷。7月21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江蘇省如東縣人社局調查后認定,該名車工的情形符合工傷。
2020年4月13日,管某通過招聘進入如東縣某機械有限公司做車工。次日,公司與之簽訂為期3年勞動合同,但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22年5月10日下午3時許,他工作時因沒按規程操作,導致左手食指被車床擠壓受傷,車間主任孫某急忙安排人用車送其去醫院治療。
出院后,管某請求公司總經理馬某申報工傷認定,卻遭到拒絕。馬某表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規定得很明確,員工嚴禁違章操作。管某違反了規程,責任應該自負,所以受傷不應算工傷。管某則反復強調,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7月5日,他便收集材料,以個人名義申報工傷認定。
如東縣人社局受理案件,派人核查后認為,此案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情形,于7月15日依法作出屬于工傷的決定。接到認定書,公司馬經理致電如東縣人社局提出異議,人社局工傷科負責人隨即作出解釋。
據介紹,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管某在公司車間內違章操作受傷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因工受傷。要界定這種情形,需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否具備“三要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工傷認定須具備“三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致傷。
二是要準確理解“三要素”。對工作時間認定,應當理解為既包括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的工作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單位臨時指派職工所從事工作的場所;工作原因,一般應從職工受傷與工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來考量。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本案中,管某雖因違反公司操作規程受傷,但其從事的是本職工作,是為單位創造效益而受傷,故應當認為屬工作原因。
三是知曉工傷認定歸責原則。該原則是指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使自身有錯,單位也不能免責。違章操作只是涉及職工是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方面的問題,并不影響其工傷認定。當然,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若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聽了解釋后,最終馬經理被說服,表示認可該局的認定結果,不提出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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