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就餐時與歹徒搏斗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人社部 發布時間:2023-04-14 22:30:00 瀏覽量:
案情
占某在一家食品加工廠工作,一天中午,他騎電動車與同事到工廠附近的一家餐館吃飯。吃完飯后,占某去餐館旁的停車場取電動車時,發現有一個人正在撬他的電動車車鎖,他隨即大喝一聲,撬車人見狀迅速逃跑。占某緊追不舍,在追上撬車人后雙方廝打起來,占某被摔倒在地,導致其右臂骨折。事后,占某要求單位為其申報工傷,可單位認為他這不屬于工傷,占某于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分析
占某認為,自己是在和歹徒做斗爭的過程中受傷的,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該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認為,占某雖然是因為和歹徒搏斗而受傷的,但目的卻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屬于維護其自身利益的行為,并非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因此占某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占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占某最終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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