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農婦車禍身亡 人社局以超法定退休年齡拒認工傷
法院判決人社局應重新作出決定
近日,密云法院審結了一起行政案件。宋先生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宋先生就此事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并對宋先生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介紹,宋先生的妻子張女士1966年5月出生,是務工農民,自2019年9月起在某公司經營的超市從事生鮮崗位工作。2020年1月,張女士駕駛電動車途經密云區某村村委會北側路口時與一輛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女士為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宋先生隨即向人社局提出對張女士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相關規定顯示:“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人社局認為,張女士入職和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用人單位并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張女士受到的傷害,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所以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表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人社局依據相關規定,以張女士入職和發生交通事故時間均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是否正確。
對此,法院認為,規定的內容明確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情形,體現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因工傷亡予以保護的目的。但并不能依據該規定直接推定出,招用單位未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就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 明確說明:“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人社局未考慮張女士系務工農民身份,未明確其與用工單位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等事實情況,僅以張女士在入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并對宋先生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裁判后,人社局及用人單位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我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保險條例》也沒有明確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影響工傷認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痹摯饛褪轻槍Τ^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特定情況下是否認定工傷的規定。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案中,張女士受某超市雇傭從事生鮮崗位工作,并領取超市下發的工資,與超市形成了事實上的用工關系,雖然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不影響張女士的工傷認定。從受傷害過程及相關證據來分析,張女士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人社局僅以張女士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既未尊重客觀事實,維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農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未適用正確的法律規定,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當前,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大部分用人單位都存在著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現象,由此不可避免帶來一系列的用工風險和糾紛。超過退休年齡仍在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當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實現勞動市場合法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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