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專門下發通知,對1-4級工傷職工“傷退差” 待遇問題做專門規定。
據悉,我市部分1-4級工傷職工,在到達退休年齡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其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金存在一定差額(以下簡稱“傷退差”);另外,還有部分1-4級工傷職工因繳費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補足“傷退差”,但目前上級業務部門尚未對“傷退差”的發放、調整辦法做出明確規定,各縣市區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我市勞動部門經研究,對1-4級工傷職工“傷退差”待遇問題專門作出規定。
根據新規定,1-4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后,凡因繳費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按其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傷殘津貼數額發放基本養老金,以后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1-4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凡存在“傷退差”的,其“傷退差”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發,并納入今后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基數。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退休的1-4級工傷職工,凡存在“傷退差”的,其“傷退差”參與退休后各年度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重新核定其養老金數額,自2009年10月開始改按新的標準發放。
根據新規定,1-4級工傷職工退休待遇的發放實行“統一發放、分賬計算”的模式,即1-4級工傷職工凡存在“傷退差”,或者因繳費年限不足而按傷殘津貼數額發放基本養老金,以及因“傷退差”參與養老金調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單獨記賬,并定期由工傷保險基金劃撥,確保做到不擠占養老保險基金。
市勞動部門要求,各縣市區的做法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均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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