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字〔2011〕1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結合德州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籌層次和參保范圍
(一)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業務管理做到“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和繳費基數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構建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體系。
(二)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都要按要求登記、參保繳費。
二、交通、食宿標準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在統籌地區外住院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可自行選擇合理交通路線的汽車(出租汽車除外)、火車(軟臥、動車商務座除外)、輪船(普通倉)等交通工具(飛機除外),憑交通票據報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途中和院外等待的食宿補助上限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并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最長不超過5天。陪同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人員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承擔。停工留薪期滿后,轉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享受護理待遇的工傷職工,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再負責護理或支付護理費。
上述各項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調整。
三、工傷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到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和申報繳費。
用人單位應按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其中,職工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用人單位應實名登記和申報繳費。人員流動性強的用人單位,經批準可實行非實名制參保。實行非實名制參保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涉及職工工資標準的,按當地繳費最低工資計算。
四、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和浮動
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平下,三類不同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和2.0%左右。
費率浮動的原則。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具體浮動費率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
五、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并委托各縣(市、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具體工作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德政辦發〔2010〕27號)執行。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縣(市、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受理工作。
六、工傷待遇享受的時間和條件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護理費的時間從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生效之日的下月起開始執行。
(二)工亡待遇以職工發生工傷時的時間,作為計算待遇的起始時間,不受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時間限制。
(三)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享受供養條件,以工亡職工死亡時的時間為界點。供養親屬待遇,自職工發生工亡事故的下月起開始享受。
(四)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已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七、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職工參保登記后在繳費前發生工傷的,其工傷職工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發生工傷事故后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補繳后新發生的工傷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涉及工傷待遇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算標準的,以本人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算基數。繳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的繳費工資額,加上不足月數的繳費工資額(以上年度全市最低繳費工資為標準),取其平均數,作為計算基數。未繳費并發生工傷的,以上年度統籌地區最低繳費工資為計算基數。
非實名制參保人員待遇計算辦法,參照以上計算標準執行。
八、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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