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淄博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辦法》的通知
淄人社發(fā)〔2012〕92號
各區(qū)縣、高新區(qū)、文昌湖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淄政發(fā)〔2011〕68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制定了《淄博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O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淄博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淄政發(fā)〔2011〕6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辦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辦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辦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四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其親屬或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工亡相關待遇時,應就其親屬是否需要供養(yǎng)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情況說明書。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其親屬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于30日內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認定為因工死亡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的;
(二)遺腹子女出生的;
(三)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四)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的,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提出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被核定具有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的,從職工死亡次月起按照規(guī)定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遺腹子女自出生當月起按照規(guī)定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第七條 提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應當填寫《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因工死亡職工有效死亡證明;
(三)親屬身份證復印件;
(四)因工死亡職工與其親屬有供養(yǎng)關系的有關材料;
(五)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有關材料;
(六)屬孤寡老人、孤兒、養(yǎng)子女的,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轄范圍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受理。
第九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到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于10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zhí)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工亡職工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有關單位;
(二)依法查閱與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與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認為具備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用人單位認為不具備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因工死亡職工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資格核定決定。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資格核定決定。
第十八條 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工會組織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申請后,需確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勞動能力的,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在職工因工死亡時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不計算在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核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資格核定申請后,作出資格核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資格核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資格核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將作出的決定送達工亡職工親屬和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工亡職工親屬、工會組織、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資格核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資格核定結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資格核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dongsheng/2012-12/4112.html
上一篇: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guī)定
下一篇: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