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煙臺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煙人社發〔2012〕2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參保單位:
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及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煙臺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實施辦法》。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公布,第586號令修訂)、《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四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或等于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費率不浮動;
(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費率上浮動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費率浮動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
(四)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少于5000元的。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責任;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確診為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
第七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本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不滿一年的,不參加本年度的費率浮動。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月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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