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人社發〔2012〕7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市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東營市工傷保險辦法》(東政發〔2011〕28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一、全市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到參保地(市直或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中央、省屬駐東營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其縣區分支機構到所在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核定的用人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對未按規定申報的用人單位,按其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
新成立用人單位或新增職工,應自單位批準成立或參加工作當月起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以當月首次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準。
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傷保險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市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使用率等情況,在所屬行業相應費率檔次內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按月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當月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全部存入設立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于當月25日前一次性劃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上報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經審核批準后,從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撥付到縣區經辦機構設立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四、工傷認定工作按照屬地原則辦理。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應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延長申請時限的,可向應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填寫《延期申報工傷認定申請表》,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應參保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存在人事關系、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四)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現場證明人及相關知情人);
(五)用人單位的登記證書副本或批準成立文件等;
(六)符合工傷情形的相應證據材料等。
六、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七、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算,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生活護理費以勞動能力鑒定書生效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喪葬補助費以工亡職工死亡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九、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和《東營市工傷保險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
十、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在本通知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仍按照工傷發生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老工傷人員經用人單位申請并提供原始工傷認定(審批)決定、傷殘等級鑒定等相關證明材料,由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確認后,可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自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之月起,符合工傷保險規定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新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本市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1-4級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本市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老工傷人員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老工傷人員按照規定經批準已經享受因工(公)致殘生活護理費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對于原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高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暫按原標準支付。
(五)老工傷人員的供養親屬,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的,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參加工傷保險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其原享受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停止發放。
(六)老工傷人員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一、工傷(亡)人員、工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待遇享受標準又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待遇標準,參加工傷保險的,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原渠道解決,不得重復享受相關待遇。
十二、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在本通知實施前發生工傷,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應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十三、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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