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人社發〔2013〕2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各單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中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標準增加。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確定。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職工以及工亡職工親屬的關懷。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及各有關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2013年5月底前完成此項工作,將待遇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6月10日前,各市要搞好總結,連同《2013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分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本通知自2013年 5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調整待遇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
附件:2013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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