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審計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的意見
魯人社發〔2014〕1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防范和化解社會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維護基金安全完整,促進我省社會保險制度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及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支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監督
(一)規范基金預決算編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要嚴格按照《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暫行辦法》、《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程》執行。
(二)加強基金預算執行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定期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撥付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安排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政府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
(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監督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及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要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據實申報參保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要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與職工收入有關的資料,接受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稽核和監督檢查。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不得違反規定減免、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不得違反政策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嚴格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不得接受參保單位以現金和現金支票、遠期票據、有價證券等形式的繳費。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其他機構不得代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及時繳存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應無余額。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情況、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依法處理。
四、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監督
(一)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行為的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非經法定授權或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增加支出項目、提高支出標準。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基金年度預算,編制月度用款計劃,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對用款計劃審核無誤后,應當及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社會保險業務審核,應當按照初審、審核、復核、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等程序辦理基金支付業務。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時,財務人員應對基金支付劃撥單據中收款單位名稱、賬號、財務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是否齊全等內容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從基金支出戶中支出款項。基金支付一般不直接使用現金,基層服務網點也應當逐步取消現金支付業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項目、支付標準、發放范圍及撥付、結算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規支付、轉移、挪用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確保按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二)加強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服務行為的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簽訂詳細規范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加強對服務協議執行情況的考核。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認真履行服務協議。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嚴重違反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協議約定中止或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騙取或協助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造成基金重大損失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人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協議約定中止或解除與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取消有關人員的社會保險服務資格,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對參保人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行為的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管理,切實做好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發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通過偽造變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隱瞞事實等欺詐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喪失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條件或資格繼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賬戶及結存基金管理監督
(一)嚴格基金賬戶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規定,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應在同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省、市級社保專戶應不超過5個,縣級不超過3個。同一商業銀行只能開設一個社保專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分別用于社會保險費征繳、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接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等,存儲社會保險基金,及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款項等。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實行一票征繳的可暫將基金收入存入某一險種收入戶,月末及時劃轉相應險種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劃轉各險種賬戶。
設立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時,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社會保險基金賬戶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開戶銀行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協議約定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存儲、計息和支付業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內的基金收支、結余情況以及服務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按規定作出處理。
(二)加強結余基金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結余基金除留足必要的支付費用外,其余應轉存為國有(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或按國家規定進行投資運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社會保險基金平衡政府財政預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于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收益最大化。財政部門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結余基金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項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結余基金存儲形式、存儲銀行、存儲數額、存儲期限及收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投資運營基金及投資運營賬戶進行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并按規定作出處理。
(三)加強基金利息收入管理。各社會保險基金開戶銀行(包括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的開戶行)要嚴格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存款優惠利率政策,及時結存利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要分別計息、分別核算,并將利息收入及時計入相應險種賬戶,納入基金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銀行開戶和執行優惠利率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和內部審計工作,完善經辦流程,規范經辦行為,努力建立運作規范、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的內部監督控制體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落實離任審計和輪崗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離任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定期輪崗,領導干部分管相同業務一般不得超過5年,重點崗位工作人員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不得超過5年。
七、加強基金監督和責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網絡監督體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網絡監督工作,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聯網應用金保工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軟件,保障開展網絡監督工作所需的人員、資金、設備,建立健全網絡監督工作機制。
(二)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手段。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1.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2.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三)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探索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辦法,建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建立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
(四)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審計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機構處理。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諉。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五)強化責任追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機構和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待遇以及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嚴肅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擠占挪用、欺詐冒領等行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組織領導
(一)建立基金安全責任制。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切實做好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機構編制、民政、工商部門要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要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情況。公安、民政、財政、衛生計生、工商、金融等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開展,依法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三)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大力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根據參保人員數量、基金規模等合理安排人員,選配精通社會保險政策法規、財會、審計、金融、醫藥、信息技術等相關業務知識的人員從事基金監督工作,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作風硬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
(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實際需要,保障基金監管必要的專項業務經費,確保基金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本意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審計廳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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