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魯人社字〔2020〕6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總工會、行政審批局: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建筑業按項目參保長效工作機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19〕33號)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按項目參保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包括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下同),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確保“先參保、后開工”。
二、規范工傷保險費率及計繳方式。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費率為0.9‰,自國家和我省階段性減免、降低工傷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執行。即工傷保險費以項目工程總造價(或工程合同價)為基數,按0.9‰的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項目工程總造價(或工程合同價)×0.9‰。在建工程項目,以剩余的項目工程造價(或工程合同價)為基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適當調整費率。
三、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建設項目確定中標企業后,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為該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四、明確工傷保險期限。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延長工期的,總承包企業應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其中,追加工程預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價為基數補繳工傷保險費。
五、建立按項目參保信息共享機制。要加快信息化建設,督促落實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實現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項目開工、參保等信息實時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六、強化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建筑業發展的情況,積極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和培訓工作。要加強工傷保險日常宣傳,定期開展集中宣傳,為推進項目參保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要結合建筑施工企業特點,由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建筑施工企業等單位相互協作開展多層次培訓,可利用第三方專業力量開展有針對性培訓,提高培訓的精準度,減少事故發生。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拓展網上宣傳培訓渠道,做好線上線下結合文章,促進建筑業與工傷預防深度融合。
七、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形成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建立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按項目參保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建筑業參保情況聯合督查,形成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長效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山東省總工會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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