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福發(2007)45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對200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的傷殘津貼,或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以下統稱傷殘津貼)和經確認需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08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0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92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74元/月。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2220元/月,致殘二級2100元/月,致殘三級1980元/月,致殘四級1850元/月。
二、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費用的支付結算按滬勞保福發[2007]6號文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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