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本市最近對工傷補貼費用作了調整。屬于《實施辦法》適用范圍、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目前仍由企業按《關于本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支付的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定期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標準相應提高,并且統一規定從2005年7月1日執行。
定期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調整
工傷人員的定期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的相關待遇標準的基礎上調整:
致殘一級增加157元/月;致殘二級增加142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27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13元/月。
注:按上述規定調整傷殘津貼標準后:
致殘一級傷殘津貼標準低于1830元/月的,按1830元/月確定;致殘二級傷殘津貼標準低于1728元/月的,按1728元/月確定;致殘三級傷殘津貼標準低于1626元/月的,按1626元/月確定;致殘四級傷殘津貼標準低于1525元/月的,按1525元/月確定。
生活護理費調整
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調整:
致殘一級(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93元/月;致殘二級(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4元/月;致殘三級(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6元/月。
注:按上述規定調整生活護理費標準后: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1017元/月的,按1017元/月確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813元/月的,按813元/月確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610元/月的,按610元/月確定。
相關提示:
1、已納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適用范圍的相關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工傷保險待遇已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致殘一級至四級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致殘一級至三級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上述規定的,按上述規定的標準補足差額。增加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按照滬勞保福發(2005)11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
3、未納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適用范圍、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在職職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的,由企業和工傷職工以每月享受的定期傷殘撫恤金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應由工傷職工個人繳納的費用,由企業從定期傷殘撫恤金中代扣代繳。
4、未納入《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適用范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職工,按本市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養老金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工傷職工定期傷殘撫恤金標準的,原所在企業應補足到定期傷殘撫恤金標準,補差所需的費用由企業在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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