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高法民一[2005]6號)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一、第二庭,各區、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一、第三庭:
為規范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我院立案庭、民事審判第一庭在積極溝通的基礎上,決定下發《關于受理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供各級法院參照執行。具體應用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附:《關于受理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關于受理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且符合人民法院審理人事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爭議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日期之前六十日的,即2003年7月5日之前的,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如爭議既有發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前,也有發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后的,則發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前的爭議,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二、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理:
1、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不予受理的仲裁決定不服,且爭議發生在2003年7月5日之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是人事仲裁范圍為由不予受理的仲裁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民事案件的,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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