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涉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三種情形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guān)問題的意見(2007年)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fā)布時間:2012-11-17 11:27:00 瀏覽量:
2007年11月1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關(guān)于審理涉及無證駕駛機動車等三種情形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guān)問題的意見》(滬高法行[2007]9號),供上海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參考。
其要點是:
1.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證機動車系用人單位指派,或具有忘記攜帶有關(guān)證照,以及所持有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滿一年等情形后,人民法院應(yīng)按工傷論處;工傷認定機關(guān)不認定為工傷的,對其決定可判決撤銷。
2.傷亡職工未取得證照,且因自身主觀原因而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證車輛,工傷認定機關(guān)未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傷論處。
3.飲酒后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如工傷認定機關(guān)分別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不予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亦不按工傷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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