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若干問題處理指導意見(二)
一、勞動者在要求享受工傷待遇時但尚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仲裁部門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仲裁部門接待此類仲裁申請時,應首先建議勞動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后申請仲裁。勞動者堅持申請仲裁的,仲裁部門可按規定先行受理;仲裁裁決時,勞動者仍未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的,仲裁機構對勞動者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調解、仲裁期間的工資損失的,仲裁部門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單位原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如勞動者同時提出要求支付在調解組織調解期間工資的,仲裁機構在對事實確認后,對其請求可予以支持。
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辦理退休手續當月的全月工資的,仲裁部門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依據《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七條關于退休、退職當月工資照發的規定,仲裁部門對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當月的全月工資的請求,應予支持。
四、發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但裁決書未寫明一裁終局法律救濟途徑的,或仲裁部門發現裁決書確實有誤的,應如何采取補救措施?
我們認為,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但裁決書款寫明一裁終局法律救濟途徑的,或仲裁機構發現裁決書的文字、計算存在錯誤或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的,仲裁部門應當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三和的規定及時補正并送達當事人;如發現裁決存在其它問題的,應指導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1)22號)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證據,請求法院審查處理。
五、用工單位在何種情形下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我們認為,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時,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動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和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勞動者退回到勞務派遣單位的,可以支持。
六、勞動者要求與勞動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關于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勞務派遣合同應為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仲裁部門對勞動者要求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
七、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否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我們認為,依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勞動者在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但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與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八、無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的,發生勞動爭議后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處理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滬勞保關(2006)20號)第五條規定處理。即:實際使用單位需要繼續使用勞動者,勞動者同意在實際使用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系于明確達成合意之時成立;實際使用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成立未能達成合意的,對爭議產生前的權利義務,可按原協議處理。
九、人事爭議是否執行“一裁兩審”?
我們認為,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六條關于“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人事爭議仲裁涉及事項,依照《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結合本市目前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繼續按《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即: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未休帶薪年休假報酬,其時效如何掌握?
我們認為,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未休帶薪年休假報酬的,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按一年掌握。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ghaishi/2013-10/5327.html
上一篇: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若干問題處理指導意見(一)
下一篇:上海市: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