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人社福發(2011)20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新《條例》)已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有利于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新《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在2010年9月14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再受理。
二、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1月1日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因工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給。201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
三、按《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1月1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以及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先按本市現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待《實施辦法》修訂后,再對已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新標準作相應調整。
四、按《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2011年1月1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和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先按本市現行《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渠道支付,待《實施辦法》修訂后,再對已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按新標準作相應調整。其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結算。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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