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審判動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編
關于單獨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爭議的情況分析
關于當事人僅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提起訴訟,是否應予受理的問題,曾經歷過受理與不受理之間的多次變化。2008 年7月市高院《關 于勞動爭議糾紛若干程序問題的意見》中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的處理問題上,提 出“當事人僅就與用人單位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向仲裁部門或法院提出確認請求 的,一般應當向勞動者釋明,要求其增加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支付勞動報酬等實體 請求,以避免重復仲裁或訴訟,及時周嚴地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據 此,當時傾向于對于單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的案件不予受理。這主要考慮:訴分 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確認之訴為權利確認之訴,而勞動關系的是 否確認屬于雙方間事實關系狀態的認定,不屬于權利確認之訴,不屬于法院受理 民事案件的范圍,而應由勞動行政部門主管。但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 條第(一)項中明確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列入了該法 的適用范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僅就確認或否認勞動關系訴求提起訴訟的案件屢 屢發生,如何妥善解決高院指導意見精神與上位法規定之間的沖突,一時成為處 理此類案件的焦點。
經對審判實踐中涉及單一要求確認或否認勞動關系爭議案件的調研顯示,當 事人提起此類訴訟的訴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要求所需,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范圍,工傷認定亦是法院受理工傷保險待 遇糾紛的必要條件。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時,為了 避免引發矛盾,往往建議勞動者先行訴訟確認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為補繳社會保險而要求確認某段期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 此種情形多為勞動者已從單位離職十余年,后欲讓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而提起確 認勞動關系之訴。
(三)用人單位不服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的裁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無勞動關系。勞動者在仲裁時將確認勞動關系作為訴訟請求之一,仲裁委員會確認雙 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對勞動者其余請求不予支持。用人單位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 關系,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雖然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的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可以通過要求當事人直接變 更為實體請求的方式予以解決,但對于第一種情形的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因當事人僅系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需要而提起訴訟,在本無其他訴求的情況下,硬性要求當事人增加訴請,徒增法院負擔,而且新增訴請還面臨未經仲裁前 置程序的障礙,對于第三種情形的否定雙方勞動關系之訴,如不予處理,則將面臨確認雙方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因此,鑒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將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歸入其適用范圍,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除涉及 終局裁決事項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判實踐中亦有處理確認勞動關系爭 議的實際需要,故經與高院協商,確定對于僅涉及確認勞動爭議糾紛的案件,可予以受理,并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同時,建議從以下三方面開展工作,以從源頭化解、消減此類糾紛:
一是,加強同仲裁委員會的溝通,要求其對于勞動者提起的單一確認勞動關系之訴亦予以釋明,令勞動者在仲裁階段即增加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支付勞動報酬等實體請求,以避免重復仲裁或訴訟;
二是,對于已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案件,在不徒增訟累的基礎上,向當事人釋明,建議其作出增加或變更為實體請求的選擇;
三是,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調,敦促其依照《工傷認定辦法》積極履行職責,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的工傷認定糾紛,深 入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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