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調整2016年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4-05 08:54:00 瀏覽量:
滬人社福發〔2016〕1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調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其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撫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自其實際享受撫恤金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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