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8〕46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企業聯合會、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區(產業)工會: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本市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們在總結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制定了《上海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按照《辦法》的要求,圍繞工傷預防工作目標并結合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加強組織管理,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上海市總工會
2018年12月29日
上海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本市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家四部門《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本市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總工會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其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通過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共同做好工傷預防相關工作,確保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依法合規。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專業運作、科學規范、審慎穩妥、注重實效的原則。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項目,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以及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各自按職責對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單位、工種、崗位等情況,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本區域工傷預防工作重點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通過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根據工傷保險、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防治等工作任務和目標,結合各區提出的工傷預防工作重點,確定本市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告知社會。
第七條 市、區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可以根據本市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工作,結合工傷預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
第八條 市、區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工傷預防項目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供項目費用測算依據和設定具體績效目標,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后提交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討論。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需綜合考慮項目的針對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費用測算和績效目標設定是否合理等情況,結合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從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中擇優遴選,統籌確定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開。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選擇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實施納入年度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
工傷預防項目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從具有政府采購合格供應商資格的機構中,選定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
第十一條 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與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合同作為支付項目費用的重要依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確保項目按照服務合同有效開展。
工傷預防項目完成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作為支付項目費用的重要依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與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后,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已列入年度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可以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向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支付合同總價30%-70%的預付款。
項目完成并評估驗收合格后,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根據服務合同、項目驗收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當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選定第三方服務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完成以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項目的實施和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七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本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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