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鄉縣財政局轉發市人社局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西人社發〔2011〕573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漢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漢中市財政局《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西鄉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參加工傷保險的范圍:凡在西鄉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參公的事業單位除外),包括省、市駐縣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社會組織的全部工作人員(包括編外聘用人員)均屬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范圍。
二、參保登記時間:凡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從發文之日到2011年12月20日前集中時間在縣社保經辦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按期完成參保登記的,從繳費即日起,若發生的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逾期仍未參保登記的單位,今后單位中發生的工傷事故由單位自行負責解決。
三、繳費基數:新參保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傷保險費率為0.5%,職工個人不繳費。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總額。其它社會團體(單位)及編外聘用人員的繳費基數不低于上年度漢中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
四、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在職人員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實行捆綁征收,統一由縣財政部門按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數額每年采取一次性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其它單位或個人的繳費由單位負責落實資金并按時繳納。
五、全縣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保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西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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