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市人社發[20121 10 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 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有關規定和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1 ] 176 號)精神,依據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了進一步保一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對全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1 年12 月31 日(含12 月31 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余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通灼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 一4 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10 元;5 一6 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70 元。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 一4 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240 元的,調整到1240 元;等級為5 一6 級傷殘的工傷職馬月傷殘津貼不足1080 元,調整到1080 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并按月在原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40 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920 元。(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 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調整后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350 元的補足350元。
(三)生活護理費:經寶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享受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每月1311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員每月1049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員每月787 元。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 一6 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從2012 年1 月1 日起執行。
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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