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市人社發〔2019〕12
各區縣、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9〕25號),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9元、140元、132元、124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472元的,增加到3472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16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99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810元的,增加到2810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3472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328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094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三)生活護理費:因我市2018年生活護理費標準高于2019年全省標準,根據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9〕25號)規定,2019年我市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原標準執行。
三、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將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區縣、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實到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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