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09-12-24 11:11:00 瀏覽量:
為了提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近日商洛市按照規定調整了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范圍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傷殘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按照每人月增加120元的標準調整,5—6級按照每人月增加100元的標準調整。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并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80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700元。
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以商洛市2008年在崗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后,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繼續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未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由原單位按新規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原單位支付。待遇調整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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