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
關于做好2008年企業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勞社廳發[2008]8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2007年省勞動保障廳以晉勞社辦發[2007]104號就做好2007年及今后三年全省企業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為了進一步做好2008年企業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制定本統籌地區2008年企業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各市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調整辦法,其中,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和調整幅度,可參照晉勞社廳發[2008]5號文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的幅度按照晉勞社辦發[2007]104號文件的要求進行確定。各市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辦法報省勞動保障廳。
二、做好企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落實工作。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確實把提高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作為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我省“五大惠民工程”、關注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實事來抓,加強領導,密切配合,抓緊安排部署、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待遇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與此同時,要注意做好工傷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企業和社會和諧穩定。調整工作結束后,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將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實情況,以市為單位務于2008年2月20日前報省勞動保障廳,并抄送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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