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屬國有重點煤礦工傷職工相關待遇提高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0-05-07 12:47:00 瀏覽量:
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公布:2010年5月5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出通知,要求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相關待遇的職工都在調整范圍之內。
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待遇后,其月傷殘津貼仍達不到1100元的,調整到1100元。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90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72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54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54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標準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配偶其撫恤金低于678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親屬其撫恤金低于524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524元。
已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待遇調整的范圍。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工傷職工,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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