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山西省人力資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1]42號文件要求,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待遇后,其月傷殘津貼仍達不到1200元的,調整到1200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護理費按上述標準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060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0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8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8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6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66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70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700元;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53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530元。
四、資金渠道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或仍由企業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
五、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用人單位填寫省統一印制的審批表,經市工傷保險中心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
六、其他
(一)按照原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破產或改制,其破產或改制時核定的工傷人員經常性費用已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其經常性費用未移交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來源:晉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xisheng/2011-5/2187.html
上一篇:山西省長治市關于2011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下一篇: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