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1]42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要求,現就做好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工傷待遇調整工作
最近,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為進一步改善民生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做好2011年包括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在內的各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涉及廣大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以人為本、踐行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把提高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作為實踐科學發展觀、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實事來抓,作為2011年工傷保險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安排部署、組織實施。
二、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
此次待遇調整的范圍是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幅度可參照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平均水平12%的幅度確定;調整時間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為保證工傷工傷職工待遇穩步增長,確保其基本生活,繼續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基本保障線制度,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本保障線,由各市根據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確定。省統籌的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保險待遇基本保障線由省廳另行確定。
各市2011年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按以下辦法確定:
1.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按不低于本統籌地區2011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2.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可參照2008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
3.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可參照2009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40%、30%確定。
請各市按照上述要求,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抓緊制定調整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確基本保障線。調整方案務于4月10日前報省廳備案。
三、做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統計報送工作
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按照《2011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的填報要求,認真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務于2011年6月10日前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要精心組織,認真落實,明確責任,做好政策宣傳,并注意做好工傷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各統籌地區在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省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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