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人社廳發〔2013〕3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流動人口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在本人所在單位或者戶籍地按現行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二、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及以上的,按下列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一)流動人口系單位職工的,隨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流動人口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根據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三)流動人口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根據本人自愿可以在居住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在居住地或者戶籍地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流動人口不屬于從業的(包括學生和流動人口的子女等),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憑居住證和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未參保證明或轉移手續,向社區或學校提出申請,由社區或學校統一到居住地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城鎮居民財政補助。
三、流動人口因工作關系、勞動關系等發生變化及其他原因流動的,其各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銜接,仍按現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5月17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xisheng/2013-7/5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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