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省級儲備金和費率浮動三個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關于《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稅務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模式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0〕73號),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行市對縣統收統支、省對市調劑的“五統一、一調劑”的基金管理模式。
(一)調劑金的籌集
工傷保險調劑金原則上每年籌集一次。
1、2021年首次籌集。2021年,各市和省本級按照2020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的40%提取調劑金,按時足額上解(劃撥)至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2、2022年及以后年度籌集。從2022年起,由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全省基金運行情況,于每年2月底前以各市和省本級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為基數,按照各市和省本級基金收支結余情況確定上解比例,各市和省本級按照規定比例提取調劑金,并于3月底前足額上解(劃撥)至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二)申請調劑金的五個條件
1、上年度完成參保擴面任務、保險費征收率達93%(含)以上、參保繳費率達90%(含)以上(停產、半停產和關閉破產等參保未繳費僵尸企業除外);
2、上年底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
3、上年度按時足額上解調劑基金;
4、上年度按規定核定繳費基數、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5、無擠占挪用基金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三)調劑辦法
工傷保險調劑金原則上每年調劑一次。
1、2021年調劑辦法。按上述規定首次上解調劑金后,2020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剩余基金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的市(不考核申請條件),由調劑金補足至3個月的可支付月數。
2、2022年及以后年度調劑辦法。從2022年起,對符合申請條件,且基金決算收入和支出偏離預算收入和支出均低于5%(含)的市,實行全額調劑,由調劑金調劑補足至3個月的可支付月數;基金決算收入或支出偏離預算收入或支出超過5%的市,實行差額調劑,每超出1個百分點,省級調劑補助基金核減5%(超出部分不足1個百分點的,等比例核減省級調劑補助基金),最高不超過全額調劑金額的20%,核減部分由各市自行解決,并于每年5月底前補足到位。
3、特殊情況的調劑辦法。如遇基金支出驟增、當期出現缺口、累計結余驟降等基金重大運行風險的市或省本級,當年可視情況適當給予再次調劑補助。
4、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解決辦法。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或省本級,調劑金不予調劑,其基金缺口由該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廳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市或省人民政府報告并申請解決。通過當地政府的管理手段,倒逼各市壓實主體責任,做好擴面征繳工作,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項政策。
二、關于《山西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管理辦法》
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73號),建立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制度,儲備金的計劃總規模確定為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8%,保障全省重大工傷事故導致的突發性、大規模、集中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一)儲備金的籌集
1、首次籌集。2021年,各市和省本級按照2020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的比例提取儲備金,按時足額上解(劃撥)至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2、常規籌集。從2022年起,各市和省本級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收入的一定比例,于每年3月底前將儲備金上解(劃撥)至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累計結存額達到計劃總規模時,暫停提取。
3、兜底辦法。如工傷保險儲備金不足支付時,可從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中調劑解決。
(二)儲備金的使用
參保用人單位發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重傷的事故后,所在市或省本級可根據職工傷亡情況及費用需求,及時向省人社廳和財政廳提出儲備金申請報告,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應急支付。應急支付待遇項目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搶救醫療費。
三、關于《山西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73號),建立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
(一)費率浮動原則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確定本年度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工傷保險支繳率指經辦機構已核定上年度應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的待遇費用除外)占該用人單位上年度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計算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二)費率浮動周期
浮動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傷保險支繳率考核期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費率浮動辦法
1、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下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50%;
2、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40%的,本年度費率下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80%;
3、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80%的,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4、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120%的,本年度費率上浮一檔至基準費率的120%;
5、用人單位上年度支繳率大于120%的,本年度費率上浮二檔至基準費率的150%;
(四)費率不實施下浮的5種情形
為避免用人單位欠繳、少繳工傷保險費,促進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保費,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全額保障,規定了5種情形不實施下。
1、發生一起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受傷事故的;
2、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3、少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4、用人單位初次參保且繳費不滿12個月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限制下浮情形。
(五)頂格上浮并三年內不下浮的2種情形
為防止用人單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工傷待遇,或者漠視職工生命安全、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情況的發生,對發生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并三年內不得下浮。
1、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2、發生一起1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受傷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暫緩實施工傷保險費率過渡政策
考慮到省級統籌剛剛起步,為確保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不出現大起大落,在省本級參保的煤炭企業和各市2020年繳費費率高于所屬行業基準費率150%的用人單位,2021年的繳費費率仍按2020年的繳費費率執行。繳費費率高于所屬行業基準費率150%的用人單位,自2022年起到2024年,在三年內逐步過渡到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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