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 西 省 財 政 廳
關于2022年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2〕83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關于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9〕7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適用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970元的補足到2970元。
(二)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8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3元。
按上述標準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月生活護理費低于2957元、2366元、1774元的,分別補足到2957元、2366元、1774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其他事項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二)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按照《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2〕54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月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低于297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到2970元。需補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單位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按月發放。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此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五、工作要求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親切關懷,關系到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市和各省直統籌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各項待遇于2022年11月底前發放到位,不得發生拖欠。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統計匯總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報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附件:2022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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