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有關事項的通知
玉人勞社〔2011〕65號
各用人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體現政府對殘疾軍人的深切關懷和高度重視,根據民政部、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參加玉環縣基本醫療和大病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并建立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殘疾軍人實行補充醫療保障。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由財政資金列支,單獨記帳。
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報銷范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以及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部分。
三、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的報銷比例是:
殘疾軍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后,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按100%進行補助。
四、就醫管理
1.門診、住院管理
殘疾軍人因病需門診治療的,持證歷本和醫保卡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就醫,屬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憑醫保卡直接刷卡結算(縣外門診暫不考慮)。
殘疾軍人可在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住院治療。殘疾軍人住院時,須持證歷本、本人身份證和醫保卡辦理入院手續,縣內直接刷卡結算,縣外需到社保中心辦理轉院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一律不準報銷。遇突發性疾病時,可選擇當地一家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治療(需急診證明),并及時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待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回。
2.轉外就醫管理
經本縣定點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多次檢查會診仍未確診或已確診而本縣無治療條件的疑難病癥患者,需轉省級特約醫療機構或省外醫療機構(原則上限社保定點的醫療機構)診治的,由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填寫《玉環縣基本醫療保險轉外地診治審批表》,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擅自轉外就醫所發生的費用將不予報銷。
殘疾軍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轉縣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在就醫終結后的30天內,持轉外地診治審批表、醫療費收據原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和專用證歷本等醫療文書,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核報銷。
五、用藥范圍和診療項目范圍等有關規定
醫療費用報銷范圍和標準參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執行。
使用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范圍以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或因不符合限定支付所規定情況下發生的醫療費用,或因使用目錄內有限額醫療項目產生的超額部分醫療費用,不列入醫保開支范圍,由個人自費。
用藥使用管理:門診急性病不超過3日量;慢性病不超過7日量(中藥3—7劑);癌癥、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肺結核、精神病、慢性肝炎不超過1個月量;住院患者出院需帶治療藥品不超過15日量。
六、醫療保險專用證歷本管理
殘疾軍人就醫時應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證歷本,每次就診需有相關病情記錄。專用證歷本使用完后可憑舊證歷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新本,經辦機構應在舊本最后一頁蓋上業務專用章并注明日期(舊證歷本由其本人自行保管),在新本第一頁寫上開始使用日期并蓋上業務專用章。
殘疾軍人必須加強證歷本、醫保卡的管理,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對證歷本、醫保卡保管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醫療費用流失浪費的,將按《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并停止其享受的相關醫療待遇。
本辦法于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玉環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玉 環 縣 財 政 局 玉 環 縣 民 政 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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