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文件
浙人社發〔2012〕354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機關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權益,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我省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范圍,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所屬國家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與上述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央機關駐浙單位、我省機關駐省外機構等用人單位可以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二、在杭省部屬用人單位及省級機關駐省外機構,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用人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原則上按0.2%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四、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收辦法》規定執行,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執行。
在杭省部屬用人單位及省級機關駐省外機構,其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由杭州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其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
如工傷職工同時又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其應享受的公傷待遇總額超過《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規定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規定予以補足。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用人單位職工已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公)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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