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關于做好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新舊政策銜接有關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規〔2018〕1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實施以來,我區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平穩推進。為妥善解決事業單位參保前因工(公)負傷致殘人員的待遇及新舊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在冊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以下稱職工)在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并已經按當時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公)傷的,其因工(公)致殘待遇按原有關規定執行。原已享受的傷殘保健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參照當年自治區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從2017年1月1日起,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調整我區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桂民發〔2016〕53號)規定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上述人員應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辦理程序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規定新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同時符合其他相關公傷保障政策規定的,其工(公)傷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因工死亡的職工被認定為因公犧牲或者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工亡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低于國家對因公犧牲和烈士政策待遇規定的,由原渠道補足。
四、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退出工作崗位并停發工資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
五、工傷職工根據組織安排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之間流動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單位承繼其工傷保險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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