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8〕11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全省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省政府同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現就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簡稱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簡稱辦法)的規定為其所有職工(公務員、事業編、工勤及聘用人員)按屬地參加工傷保險(以上所指單位簡稱用人單位)。
二、公務員工傷保險繳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一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實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納入現有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管理使用。
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根據《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的規定確定為0.2%,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為本單位所有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前發生的工傷,其工傷認定、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參保后,領取公傷傷殘撫恤人員舊傷復發的醫療費按《條例》和《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過去的不予追補。
五、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不享受傷殘津貼,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待遇,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待遇。
六、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參加工傷保險后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等方面的爭議,按照國家和我省人事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頒布實施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政策后,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9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iyedanwei/9135.html
上一篇: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財政廳關于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