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09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9〕3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的規定,結合國家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現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不含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60元。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三、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130元;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0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08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70元。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后,工亡人員的配偶月撫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650元。
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待遇(基本養老金、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的1-6級工傷人員,在貫徹《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09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調整相關待遇時,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標準進行對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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