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
川府發[2011]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新《條例》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貫徹落實。新《條例》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衛生、民政、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新《條例》順利貫徹實施。
(二)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不斷增強保障能力。各地要嚴格按照新《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力度,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努力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2011年,全省工傷保險實現市(州)級社會統籌管理。尚未實行市(州)級統籌管理的地區,應盡快制訂統籌管理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已經實行市(州)級統籌管理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明確工作責任,規范工作程序,細化管理服務措施,加強基金收支管理,不斷增強工傷保險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促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形式多樣、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新《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定進行廣泛深入宣傳,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參加保險的自覺性,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新《條例》,準確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切實做好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一)按新《條例》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支付相關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的工傷人員,在單位參保時按統籌地區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后納入統籌管理。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比照成都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10級傷殘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10級傷殘6個月。
(四)己參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六)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后,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七)從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等的相關規定與新《條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各地在貫徹實施新《條例》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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