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勞社辦〔2008〕33號)
成都、綿陽、德陽、廣元、雅安、阿壩、眉山、樂山、南充、資陽、甘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12”汶川大地震,給地震災區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切實做好抗震救災期間的工傷保險工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規定精神,現就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時期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工傷認定的條件
(一)參加抗震救災的職工,在抗震救災中造成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由于地震原因造成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三)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傷害造成傷亡或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
(四)在工作時間內由用人單位組織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職工傷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五)除上述第(三)項之外,職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經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后,再提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作出工傷認定。
二、關于工傷認定的證據和程序
(一)因工死亡的認定。用人單位提出地震期間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出具公安或民政部門的職工死亡證明并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因工死亡;職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并出具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和公安或民政部門的職工死亡證明并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因工死亡。
(二)因工受傷的認定。用人單位提出地震期間的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醫療救治證明并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地震期間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出具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和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救治證明并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三)職工本人身份、勞動關系情況、傷亡原因不明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先予受理,同時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待有關情況明確后,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四)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簡化工作程序,縮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凡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三、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受災地區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地震災害和抗震救災中發生的職工工傷,本著“優先支付”的原則,及時落實工傷職工的相關待遇。要做到隨到隨辦,經辦周期控制在20天以內。
各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簡化工作程序和手續,縮短鑒定經辦周期,實行隨到隨辦,滾動受理、醫檢、評定、呈批和送達,為參保職工提供快捷、優質的服務。對轉移到異地醫治、安置的工傷職工,可委托異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確認。各地的經辦時間應不超過20天。
四、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
各地震受災地區,要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政府《實施意見》的規定,盡快實行工傷保險市(州)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工傷保險費用實行統收統支;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先建立市(州)級工傷保險調劑金,提高互助互濟能力,以保障工傷職工待遇的支付。
五、本通知適用于地震受災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地震災害和抗震救災期間工傷保險相關問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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