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待遇支付問題的批復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3-27 14:12:00 瀏覽量:
川人社函〔2014〕1215號
內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全額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有關問題的的請示》(內人社〔2014〕1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如未對侵權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而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若參保職工或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第十條規定辦理。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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