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0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20〕9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20〕22號)的規定,現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一級至四級(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4元。
三、傷殘五級、六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56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2020年1-8月,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9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2020年9月1日起,統一以全省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執行。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前,以該市(州)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84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增加128元。
七、各地在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20〕21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填報《2020年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于11月30日前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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