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21〕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程(試行)》)經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1年第2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提升認識!豆ぷ饕幊蹋ㄔ囆校肥撬拇ㄈ松缦到y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實施“溫暖人社”行動的具體舉措,是貫徹《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重要內容,各地人社部門要轉變觀念、提升站位,確保《工作規程(試行)》落實見效,讓群眾切實享受到更加溫暖的人社服務,更加有力地助推經濟社會發展。
二、加強學習,提升能力!豆ぷ饕幊蹋ㄔ囆校肥枪J定工作內部操作指南,重在規范人社部門提供咨詢服務、履行告知義務、作出行政決定、完成送達程序等具體行為,統一了文書樣式,簡化了申請材料,明確了異地協作的具體方式。各地人社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工作前后銜接,高效開展,并有計劃開展培訓,切實提升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能力。
三、強化宣傳,提升影響。《工作規程(試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服務體驗,直接影響人社部門的工作形象。各地人社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大政策解讀和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知曉人社新政策、了解人社新舉措、享受人社新服務,以嚴實作風更好展現人社部門的良好形象。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2月25日
四川省工傷認定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全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認定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按照下列管理權限開展工傷認定工作。
(一)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展下列工傷認定工作。
1.在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
2.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登記或注冊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
(二)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開展下列工傷認定工作。
1.在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
2.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在本行政轄區內的;
3.受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辦理的(在省本級參保的除外)。
(三)市(州)或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受理管轄范圍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受理。
第四條 全省統一使用四川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辦理工傷認定業務。
第五條 工傷認定應當遵循“依法認定、客觀公正、簡捷方便”原則,認定程序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工傷認定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設立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窗口,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免費提供工傷認定咨詢服務等。
第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規程第三條規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稱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附件1);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由相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含職工受傷害時的初診診斷證明)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具有結論性意見的責任認定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
5.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材料。
本條規定的所有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能夠通過部門數據共享、內部數據協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驗的,申請人不再提交。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出具《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清單》(附件2),經核對無誤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補正時限,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3)。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附件4),并載明舉證責任或義務。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5)。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舉證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出具《工傷認定舉證材料清單》(附件6)。經核對無誤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和舉證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書面報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延長時限的書面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出具《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附件7)或《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附件8)。同意延長的,在告知書中載明延長的理由和時限,并在信息系統內做好登記。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根據工傷認定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案件知情人以及與案情有關的機構等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調查取證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及時全面”原則和行政訴訟對證據收集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需要調查的案件,調查前應當研究確定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疑點、擬調查事項等情況,制定調查方案。
第十七條 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講明調查取證事由。
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的,應當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義務,制作《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附件9),經被調查人審閱后簽字確認并按手印。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在本行政區域外發生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事故傷害的委托調查,由委托地在信息系統內錄入《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函》(附件10)的相關信息,定向傳送受委托地,受委托地接受后開展調查工作,并在約定時限內將調查結果回復委托地,回傳《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結果的回函》(附件11)及相關附件。
川渝等省級區域范圍內事故傷害委托調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依法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攝影、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依法調取以下證據:
(一)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
(二)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
(三)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
(四)證人的證言(進行筆錄或錄音);
(五)現場勘驗記錄;
(六)有關管理機構對事故傷害的結論性意見;
(七)與事故傷害有關的音像圖文資料;
(八)其他與事故傷害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向調查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
第四章 認定決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決定包括認定工傷決定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四條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附件12)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附件13),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存在疑點、難點和意見分歧較大及情況重大的工傷認定案件,應征求法律顧問意見并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第五章 中止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止工傷認定的,出具《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附件14)。
第二十七條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收到有關部門作出的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出具《恢復工傷認定通知書》(附件15)。
第六章 撤銷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確屬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須撤銷原受理決定,出具《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告知書》(附件16)和《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發現該工傷認定決定存在違法或者不適當行為,可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出具《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告知書》(附件17),并自撤銷之日起6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三十條 工傷認定決定被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照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行政判決書》的要求,再次啟動對原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出具《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附件18),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七章 送達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按要求填寫《送達回執》(附件19),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自動傳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他類文書原則上也應在出具文書之日起20日內送達。
送達程序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四川省工傷認定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檔案主管部門要求,規范化標準化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傷認定業務檔案,檔案資料保存50年。
第三十三條 工傷認定文書樣式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文書內容可以根據工傷認定工作需要變更。
第三十四條 工傷認定文書使用統一編號規則:按制發年度+“川”+地區簡稱+文書類別簡稱+序號進行編號。
地區簡稱由本地區行政區劃代碼第3位至第6位的數字組成。受市(州)委托辦理的縣(市、區)的地區簡稱在第4位與第5位之間加‘—’。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規程實施后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附件: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清單
3.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
4.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5.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工傷認定舉證材料清單
7.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
8.不予同意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告知書
9.工傷認定調查詢問筆錄
10.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函
11.關于事故傷害委托調查的回函
12.認定工傷決定書
13.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14.中止工傷認定通知書
15.恢復工傷認定通知書
16.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告知書
17.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告知書
18.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
19.送達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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