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川人社發〔2021〕2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試行)》已經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1年第15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0月11日
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發生工傷(含職業病,以下稱因工)后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舊傷復發、工傷康復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執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執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法規規定對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舊傷復發、工傷康復必要性及期限、停工留薪期延長進行確認。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二)組織勞動能力鑒定;
(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以下稱鑒定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同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領導下,負責辦理管轄范圍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審核勞動能力鑒定有關資料;
(三)管理醫療衛生專家庫,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委托組織必要的醫學檢查、診斷;
(四)制作、送達、管理鑒定文書檔案;
(五)承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州)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復查)鑒定和確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縣(市、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委托相關機構辦理勞動能力鑒定業務。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初次(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鑒定。
第七條 全省統一使用四川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辦理勞動能力鑒定業務。
第二章 鑒定程序
第八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認為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州)級鑒定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九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能夠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獲取,或者上一個環節已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的,申請人不再重復提交。
第十條 鑒定機構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補正材料的時限。逾期不補正全部材料的,鑒定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用人單位申請再次鑒定的須協同工傷職工參加現場鑒定,用人單位不配合的,鑒定機構有權通知工傷職工參加現場鑒定。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鑒定機構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要求對職工傷病情況進行檢查、診斷,據實做出醫檢報告,及時反饋鑒定機構。
第十三條 川渝兩地、各市(州)鑒定機構可相互委托開展勞動能力鑒定,醫學檢查和專家診斷報告互認并轉交委托方。
建立川渝兩地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實現勞動能力鑒定專家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視傷(病)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專家組根據職工傷(。┣,結合醫療檢查、診斷情況,依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應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鑒定機構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經鑒定機構同意調整現場鑒定時間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報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后,按規定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第十七條 鑒定機構應當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并通過信息系統傳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作出初次(復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發現程序不合規、醫學檢查診斷不準確、工傷部位錯檢或漏檢、適用標準不恰當、文書有筆誤以及其他明顯錯誤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銷原鑒定結論,重新作出鑒定結論,并在新的鑒定結論書中加入“自本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某字號)鑒定結論書廢止”等告知內容,自重新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已進入再次鑒定程序且尚未作出鑒定結論的,市(州)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將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書抄送省級鑒定機構;對改變等級的,省級鑒定機構終止該再次鑒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按本章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九條 申請鑒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鑒定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二十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州)級鑒定機構提出復查鑒定申請。
按《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并領取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鑒定機構不再受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確有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三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鑒定,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一)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
(二)工傷職工拒不參加或拒不配合鑒定機構安排的醫學檢查和診斷的;
(三)申請再次鑒定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協同工傷職工參加鑒定和鑒定機構安排的檢查、診斷的。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要求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檢查、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醫務人員和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十八條 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程行為的,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其他人員鑒定
第二十九條 非法用工受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參照本規程執行,由市(州)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
第三十條 職工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程序參照本規程執行,鑒定標準執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市(州)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職工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初次(復查)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參加省本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的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初次(復查)鑒定。
各市(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診斷證明、病歷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對異地的診斷證明、病歷材料可以委托相關市(州)鑒定機構協助復核其真實性。相關鑒定信息要依托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勞動能力鑒定、非因工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不進行再次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受傷的勞動能力鑒定,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執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制定的收費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按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適時調整提高專家勞務費。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中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附件2)、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附件3)、再次鑒定結論書(附件4)、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附件5)等文書基本樣式附后。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川勞鑒委〔2004〕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3.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
4.再次鑒定結論書
5.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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