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判規程,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利,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試行)》。在審判工作中,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新的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一、主體及責任認定
1.兩個以上侵權人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與部分責任人達成和解協議,受害人起訴其他責任人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各侵權人共同侵權,被告要求追加達成協議的侵權人為被告的,不予準許,但原告拒絕提供和解協議的除外。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如果各侵權人責任大小在起訴前已經確定或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確定的,先扣減未被起訴的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份額,再由被告對其余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各侵權人責任大小在起訴前未確定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難以確定的,先扣減未被起訴的責任人按照協議承擔的賠償數額,再由各被告對其余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據證明其承擔的責任超出了應有份額的,可以另行向未參加訴訟的侵權人追償;
(2)共同危險行為責任或者侵權行為內部存在多個責任人的,各責任人責任比例有法律規定或者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確定各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份額,再確定連帶責任,但內部責任約定違法的除外。被告要求追加未被起訴的責任人為被告的,不予準許;
(3)承擔連帶責任各侵權人的責任大小、具體份額已經由有關部門依職權確定,或者能夠通過法律規定劃分確定的,均屬于責任大小已經明確。被告不得以和解協議的侵權人承擔了超出其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份額的部分主張抵扣,原告也不得以和解協議的侵權人承擔的賠償少于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份額而主張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不足部分。
2.侵權方在內部中有多個連帶責任人,受害人可以只起訴部分責任人,并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釋明被告在承擔責任后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其他責任人另行追索。在訴訟中,除本《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原告選擇不起訴達成賠償和解協議的侵權人之外,被告提供了存在其他責任人的證據并要求追加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是否需要追加其為被告參加訴訟、是否放棄對其他侵權人的賠償請求。如果原告表示放棄對其賠償請求的,可以不追加,但各被告只承擔應當承擔的份額,未參加訴訟的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得轉嫁給各被告;否則,應當準許。但如果其他連帶責任人是否存在的事實難以確定,或者需要通過認定其他法律關系后才能確定,或者其他連帶責任人身份不明、下落不明而難以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追加。
3.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侵權人造成他人損害,侵權人及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離異或者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影響雙方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未承擔直接撫養的父、母的監護責任不因離異或者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免除,如承擔直接監護義務的一方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確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但另一方被依法撤銷監護權的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因無婚姻登記,導致原告不能查明侵權人生母或者生父一方的,由已知的生母或者生父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被起訴時已經成年,但沒有獨立可支付賠償財產的,原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或者死亡,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范圍內,既有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又有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項目不予支持。
5.如被撫養人不是直接受害人或者其他被侵權人,且后者怠于行使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賠償請求的,被撫養人可以單獨就被撫養人生活費提起賠償訴訟。受害人撫養的人請求侵權人賠償撫養費的,在確定損失后根據侵權人過錯比例、該受害人承擔的扶養份額,計算侵權責任人的賠償數額,按照如下規定處理:
(1)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2)成年近親屬喪失勞動能力,但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只計算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差額部分;
(3)成年近親屬已經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既無離休、退休工資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沒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4)被撫養人殘疾的,請求賠償扶養費除需要有效的殘疾證明外,還要審查其是否有其他生活來源,如果有其他收入,只計算其收入與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差額部分;
(5)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在計算時先以每個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數額乘以侵權人過錯比例和受害人應當承擔的扶養份額,得出每個被扶養人的年生活費數額后累計相加,但每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各個被扶養人可得賠償的生活費時間長短不同的,要先將不同的被扶養人劃分出各個最小相同年份段,再將每個相同年份段中可得賠償的被扶養人年生活費累計相加。受害人殘疾的,在計算損失是應當先根據殘疾等級確定損失額,再依照本款方法計算。
6.受害人因遭受傷害致暫時失去意識,或者明顯不能自由表達意思,在此狀況持續期間可以按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待,其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等可以臨時監護人身份代表受害人行使起訴、應訴等民事訴訟權利至受害人恢復意識時止。受害人出現以上情形的,其臨時監護人應當提供由醫療單位出具相應的病情、傷情及神智情況的證明。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7.兩輛以上車輛造成同一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部分侵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未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予以支持,但應當扣減承擔了刑事責任的侵權人行為責任所占份額。
8.同乘人員在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受有傷害,同乘人員起訴要求本車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其他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應予支持。
(1)乘坐車與多個其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同乘人所受損害在其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賠償總額之內的,按照其他機動車的責任比例分攤;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總額的部分,在乘坐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按照責任大小分攤;
(2)同乘人乘坐車輛同時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符合該保險理賠條件的,同乘人同時主張其他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的,予以支持;其乘坐車輛駕駛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賠償可以沖抵乘坐車輛責任人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其他機動車責任人要求沖抵的,不予支持。
9.交通事故各方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但未實際履行,受害方既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和解協議,也可以按照人身侵權賠償法律關系提起交通事故賠償訴訟。
(1)受害方按照和解協議起訴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處理;責任方主張和解協議無效的,應當對和解協議無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或者理由充分的,應當認定和解協議無效,并按照侵權法律關系處理;
(2)受害方起訴按照侵權法律關系賠償,責任方主張按照雙方在訴前達成的和解協議賠償的,責任方應當對和解協議成立、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和解協議有效但受害方不同意按照和解協議賠償的,應當對和解協議成立、生效提供相反證據,或者對和解協議存在可變更、可撤銷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方不能提供前述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方變更訴訟請求,受害方不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處理。
10.交通事故發生后,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提出復核,受害方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如交通管理部門以此為由終止復核的,對于事故責任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征求交通管理部門的技術分析意見,并根據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建議進行責任劃分。負有職責的交通管理部門拒絕出具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書面向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協助。
11.交通事故未經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或處理,受害人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
(1)被告否認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或者否認其為侵權人的,受害人應當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和被告系侵權責任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受害方不能證明的,駁回起訴;
(2)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各方舉證義務,同時嚴格審核各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事故責任劃分存在困難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提交給交通管理部門作責任認定或者事故責任技術分析,并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或者技術分析意見、建議進行責任劃分;
(3)當事人以有關事故責任證據為有關部門持有難以取得而申請法院調查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12.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與行人、其他非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損害,受害方在事故發生后,未經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或處理而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前文第11條情形的,分別按照其規定處理;
(2)人民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有關事故責任的證據提交給交通管理部門,但交通管理部門不能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無法給出相關意見、建議的,當地未出臺樣規定的,可以參照《南昌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16年2月26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有關規定對各方責任做出認定。
13. “非機動車”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非機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標準,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但其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超過非機動車標準,達到機動車的部分或者全部標準。
(1)該類車輛在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車輛駕駛員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請求申請做車輛類別或者規格參數鑒定的,可以將申請交由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如被認定為機動車的,按照機動車交通肇事損害賠償的處理原則處理。
14.工作人員使用個人車輛執行單位事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的,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工作人員使用自有車輛或者借用他人車輛履行其自有工作職責的,按照其自有車輛或者車輛借用侵權法律關系處理,受害方以該工作人員身份關系或者系執行單位事務為由,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該工作人員提出職務行為抗辯,主張單位應承擔賠償主體責任的,不予支持;
(2)工作人員因單位負責人個人要求,使用自有車輛或者單位負責人提供的車輛執行單位事務的,按照義務幫工侵權法律關系處理,該工作人員是幫工人,單位負責人是被幫工人,在車輛保險不能賠償的部分,由單位負責人承擔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在駕駛車輛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單位負責人可以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要求工作人員承擔與其重大過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如該工作人員未提出其系幫工行為抗辯,人民法院只列受害方起訴的當事人為被告;工作人員在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另行要求單位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15.車輛代駕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起訴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代駕人與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代駕人的賠償責任,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無償代駕的,按幫工法律關系處理。代駕人只存在輕微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代駕人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應當與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代駕人明知自己無駕駛證或者不具備實際駕駛經驗仍然代駕的,視為代駕人有重大過失;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明知該情形仍然要求或者同意其駕駛車輛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代駕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2)有償代駕的,按照委托合同法律關系處理。代駕人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代駕人系由代駕公司或者酒店類消費場所派遣的,由代駕公司或者酒店類消費場所承擔代駕人的過錯賠償責任;代駕人系由電話、網絡平臺提供的,如代駕人無駕駛車輛資格的,電話、網絡平臺應當與代駕人共同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代駕人事故后逃逸,提供代駕服務的電話、網絡平臺應當按照受害人、被代駕人的要求提供代駕人身份、住址、聯系電話等起訴立案的必要信息,如拒絕提供或者無法提供真實信息并導致無法查找代駕人,由電話、網絡平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電話、網絡平臺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代駕人追償;
(3)受害人只起訴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以代駕人有過錯為由要求追加代駕人為被告的,應當征得受害人同意;受害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告知被告另行解決;
(4)處理代駕車輛肇事賠償案件時,應當先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處理,有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先按照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理規定確定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車輛投有的車輛責任事故商業保險的規定處理;代駕人被起訴或者被追加的,再有不足部分由代駕人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商業保險與一般侵權責任競合
16.致害事件投有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的,受害方在起訴民事侵權責任人的同時,起訴商業保險承保人為共同被告的,應當告知受害方對商業保險的理賠另行處理。在認定賠償責任人責任時,按以下情形處理:
(1)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系由受害人支付,或者該費用系從受害人工資中扣繳,賠償責任人主張以商業保險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不予支持;
(2)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雖未由受害人另行支付,但受害人證明其支付的服務價格中包含了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賠償責任人主張以商業保險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不予支持;
(3)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系由賠償責任人支付,賠償責任人主張以商業保險金抵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應予以支持。
17.在機動車交通肇事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車輛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附加投保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受害人起訴保險人的,不受前條款限制。被保險人可以要求按照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合同規定同案處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理賠事項,但不得判令保險人在第三者商業保險的限額內直接對受害人賠償。
18.第三方對受害人投有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致害人要求以保險理賠沖抵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不予支持。
四、賠償標準
(一)屬地、屬人標準選擇
19.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按照城鎮標準認定賠償。
(1)居住在原農(林)業生產區域、從事農(林)生產的居民(簡稱農村居民,原系城鎮戶口的不包含在內)在城鎮穩定居住時間達到一年或者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侵權人以其未辦理城鎮居住證、暫住證、社會保險手續而不能適用城鎮標準確定賠償的,不予支持;
(2)農村居民在城鎮工作未達到一年,未辦理居住證、暫住證手續,但已經辦理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手續,可以按照主要收入來源地原則,適用城鎮標準確定賠償;
(3)農村居民在城鎮辦理了居住證、暫住證,在城鎮居住的時間雖未達到一年的,能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適用城鎮標準確定賠償。
(4)在城鎮季節性從事工業、個體商業和其他職業,未辦理城鎮居住證、暫住證,也未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僅以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為由主張按照城鎮標準確定賠償的,不予支持;
(5)農村居民系城鎮用人單位派駐在農村工作的人員,并按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其主張按照城鎮標準賠償,應當支持;
(6)外地(含外省市)單位派駐在本地工作,工資由外地用人單位發放,并按規定參加了當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本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標準;
(7)農村居民不能證明其符合本條規定的城鎮生活、工作條件,僅以其在城鎮購有住房為由,主張按照城鎮標準賠償的,不予支持;但其屬于與子女等直系親屬穩定居住在城鎮的,應當按照城鎮標準確定。
(二)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
20.誤工費計算。誤工費是指受害方在治療期間實際減少的收入。
(1)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指的是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標準;
(2)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前無勞動能力的,對其誤工費損失請求不予支持;受害人在損害發生時系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已實際就業或者有其它合法收入的,或者系已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具備勞動能力并實際從事勞動的,或者雖然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工資,但另行聘用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計算誤工費;受害人在損害發生前已經確定就業,但因損害發生導致就業時間推遲的,計算自確定的就業時間起至治療結束或者定殘前一日期間的誤工損失;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誤工費只計算實際損失的部分;受害人有正常的勞動能力,雖未在外參加工作,但承擔了照料家庭工作的,可以按照當地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賠償責任人證明受害人主張的收入損失系違法的,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其主張誤工費的合法證明;
(3)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故意拖延傷殘鑒定導致無法及時定殘的,以具備定殘條件之日作為定殘日;鑒定機構未在委托鑒定的合理期限作出鑒定的,按照委托指定期間或者有關鑒定期間規定的最后一日確定定殘日;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殘疾等級改變的,按照重新鑒定作出之日確定定殘日,重新鑒定維持原殘疾等級的,按照原鑒定作出之日確定定殘日。
21.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費水平更高的,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22.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死亡或者因傷殘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支持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一般不超過五萬元;一級傷殘或者兩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過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造成傷害的主要原因歸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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