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高檢發研字(2018)18號
關于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經研究,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均應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9月15日
(此件發至縣級人民檢察院)
附: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
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四)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五)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六)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七)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usong/8560.html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意見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