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72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統籌企業:
省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128號),對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 2001)10號)規定,現對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從2011年8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金(基本養老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實施前去世人員,已經按原標準領取一次性撫恤金的,按新標準與原標準的差額予以補發。
三、其他問題
(一)資金來源。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單位負擔。
(二)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統計資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和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時一同發布。201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2011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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