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縣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9-09 16:14:00 瀏覽量: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清新人社〔2011〕63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修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8〕129號)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應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進行調整。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本縣實際,調整我縣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請認真貫徹執行。
1、2011年清新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調整為每人每月250元,按高于保障線30%計算,清新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原來每人每月的275元調整為325元。經核定應按規定補助標準50%發給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原來每人每月138元調整為163元。
2、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如下:
(1)經組織確認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或在對敵斗爭中因公犧牲的工作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原來每人每月的415元調整為488元。
(2)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原來每人每月的360元調整為423元。
(3)遺屬為孤兒、無經濟來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原來每人每月的360元調整為423元。
上述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清新縣人社局 清新縣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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