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發〔2018〕62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我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我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支付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1.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2009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參保人員為4474元。
2.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2009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參保人員為死亡時上年度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的2個月,最多不超過4474元。
(二)撫恤金。
1.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2009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為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參保人員為44740元。
2.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實行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繳費每滿1年支付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以2184.17元為基數,最多不超過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參保人員以死亡時上年度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最多不超過44740元。
退職、六十年代精簡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標準按照其參保時間分別對應上述標準執行。
三、資金支付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執行時間
以上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其中,自《社會保險法》實施(2011年7月1日)以來尚未支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參保期間死亡靈活就業人員,一律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本《通知》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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