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待遇
職工在企業發生工傷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職工個人和企業處理起來雖然麻煩,但總歸有法可依。
但是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就不是很明了,甚至一些律師都給出了錯誤的答案,誤導了大家。
當然,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要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現在一些企業還沒有給職工辦理醫療保險,我認為這些企業應該給職工按照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報銷醫療費。因為你企業違法沒有給職工辦理醫療保險,你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惜這一點法規還沒有明確,期望今后有明確規定。同時大家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實,勞動保障部門對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也有相應規定。基本原則是: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要給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1條關于醫療期計算問題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第2條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第1款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要給予職工醫療期的相應待遇。
根據《醫療期規定》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而言:
1、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并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后者規定在后,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于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并用。
3、醫療待遇。即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三)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職工生病負傷用人不工作了就要被停發工資和被解除勞動合同,也不是職工生病負傷不工作了也能領到全額工資并長期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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